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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9-05 08:47:42
新财富集团实控人的吕奕,在银行股东里面是查不到他的,但他通过层层置换,构建复杂的关系网,就和这些银行有了关联。有传他早入了塞浦路斯国籍,人现在美国。那中国司法还可以将其引渡回国,绳之以法吗?
这个会有技术层面的难度。因为中国和美国没有签署双边的引渡协议,虽然,中美两国在2000年6月有签署了《刑事司法协助协定》,而且该协定在中行开平支行案主犯被遣返回国,那是在当时中国最大银行贪污案。涉及银行资金4.85亿美元,涉案3名主犯,从中国香港、途经加拿大逃往美国,并拿到了美国绿卡,最后一名外逃嫌犯,在美国坐完牢后,离案发20年后从美国被遣返回国。
但他们的情况与新财富的吕某有区别,吕某从2011年起就结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,所以时间长,规避被查被追究的措施也做的很足。他可能在美国被逮住了,他会以自己是塞浦路斯国籍为理由,所以不应该被遣返回中国。
那中国司法体系就治不了他吗?
非也,首先美国和塞浦路斯是有签署引渡条款,而中国和塞浦路斯也签有引渡条款。虽然,中塞的引渡协议是约定不能对方国籍的嫌疑人,但中国有权要求塞浦路斯在塞国提起刑事诉讼,积极退赃,供出同犯,我们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及文件就好。然后塞浦路斯再根据他们和美国签署的引渡条款,把吕引渡回塞国,接受塞国审判。
但也可能国家会有其他更加直接有效的追责追赃的方法。